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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遭遇的尴尬和处置建议

时间:2024-02-16 20:49:42
《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遭遇的尴尬和处置建议[此文共1847字]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降低退出成本,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按照总局《指导意见》部署和市局通知要求,万州区施行《个体简易注销办法》9个月以来,效果显著。但在《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发现,个体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却遭遇了现实尴尬。本文就《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关于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的注销登记规定以及在登记系统流程的处置过程描述,结合其带来的利好与个体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的遭遇做出对比参照,给出处置建议。

一、《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注销登记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带来的利好显著

《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反应积极,万州区注销个体户共计3843户,注销率大幅度提高。究其原因,得益于在《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进行了“宽松处置”。《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确认即可。在网上流程上设有“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处境尴尬。

二、《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遭遇的尴尬

一是依据适用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注销登记时,根据《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之规定,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其处置办法通常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个体工商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的处置办法只能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

二是解释工作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过程中,若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当被告知需要到报社登报申明作废的,部分个体户表示不理解。部分经营者认为,个体注销都可以不登报,为何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反而需要登报申明。

三是空漏可乘之尴尬。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正副本均遗失、损毁的,需登报声明作废的,按照现在报社的市场价格,要花费400元左右。由于《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部分个体户原本是进行变更登记、换照或补照的,营业执照遗失、损毁需登报的,为了省去登报钱,就采取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在原经营场所上新办开业注册登记的方式进行,这极大的加大了个体经营者和登记人员的工作量。

三、《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的处置建议

(一)按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程度分类处置。

一是对营业执照损毁不严重的能看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直接缴回营业执照,再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业务,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是对营业执照遗失的、损毁严重到看不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实行相对“宽松处置”。

一方面,引入承诺制。参照《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个体注销登记的处置办法,在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变更登记表、补照申请表、换照申请表中注明确认。

另一方面,进行登记系统设置。参照个体简易注销的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换照、补照的网页界面中增设“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二)个体户自主原则。为规避因营业执照遗失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被他人捡到用于贷款等。应当尊重经营者自主选择权,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可以选择申请登报作废,也可选择在申请表上确认,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抓取,通过国家公众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方式公开。

(三)两种依据适用建议。一是建议确定“国家公众信用信息网”的法定地位,将其赋予与公开发行的报刊同等的法律地位。将“国家公众信用信息网”纳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将“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修正为“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国家公众信用信息网声明作废。二是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宽松处置”纳入《个体简易注销办法》附则中,作为其补充条款。

(四)对于已经进入异常名录的营业执照,先将异常名录移除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业务;对于已经进入黑名单的营业执照,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业务。(百安坝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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