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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03-03 21:38:17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此文共23727字]

第1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面对改革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司法体制改革更需集思广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县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为群众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95%。

一是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不论案件大小,只要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且当事人诉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接受诉状,即刻登记立案。对材料有误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时补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为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一乡一庭等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骤增问题。

三是依法严惩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相关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二)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以员额法官作为重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圆满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次入额考核方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宁缺毋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22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一线办案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相应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定人定岗,较好的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县委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建立与法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开始预发增资工资,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发放到位。

(三)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心,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院严格贯彻上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强化案件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出台《审判管理流程规范》,依托数字法院、移动办案和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实时监控办案流程,坚持每月评查卷宗、庭审和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制度,对案件办理全程实行无缝隙、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和过渡期全员办案机制,出台《员额法官考核方案(试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落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出台《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审执工作规定》,实施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机制,由纪检组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评估拍卖、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会同审判管理部门联合评查等手段,对案件办理实施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全程监督,切实建立“告廉、问廉、访廉、督廉、查廉”监督问责机制。2016年,随机抽取270余件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向当事人寄送《案件回访征求意见表》600余份,监督评估、拍卖程序120余件次,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廉洁的违规行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导诉、司法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职能,通过服务窗口实现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约化办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置专人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诉语音便民服务290人次;充实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内容,当事人可凭身份证、短信密码自助实现案件各阶段的信息查询,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实行院领导代班接待当事人和中层干部轮值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导引2700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670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520余份,查阅案卷和电子卷宗130余卷,免费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明白纸》等法律资料1600余份。

二是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全面打造“阳光司法”。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5010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将1241份案件裁判 ……此处隐藏20515个字……案件分级机制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需要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其中,两大案件即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两小案件即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决定。案件分派机制是指对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轮流分派,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派。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案件级别和审批审核程序发生变化的,建议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4.四个清单:包括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和追责清单。检察官权限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权限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自的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职权界限。履职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履职清单,主要是明确各个岗位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履职清单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参考标准。亲历清单主要是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亲力亲为的事项,科学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办案权限。责任清单是指检察官追责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豁免等。

5.三个适当分离:指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适当分离。

6.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指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办案管理部门化、碎片化局面,在全市三级检察院统一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并在该部门下设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工作进行专业、统一、归口管理,依托检察服务中心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群众统一提供案件移送、律师接待、控告申诉等检察服务,形成对外、对内均归口、统一的案件管理监督新模式。

7.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指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当前,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相对原则,配套机制缺乏,同时监督不规范、程序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信息化程度不高仍是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8.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10.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该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派驻检察室:指检察机关在特定单位或特定地区设立派驻机构,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适应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模式,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在该中心设立检察室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可以登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查看电子数据,查阅电子卷宗,进行实地巡查。目前已在东城、海淀、丰台、顺义、怀柔、延庆等十多个区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

12.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以前,部分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工作实行办事模式,办案过程没有案卡案号、案件卷宗,也没有结案文书和专门的办案系统,这种办事模式不符合检察监督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检察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出台系列规范,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的受理、管辖、启动、审查、调查、期限、审批、文书、结案等各个环节办案流程。

13.认罪认罚从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两微一端: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

15.监督、审查、追诉: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新时期检察职能的新概括。其中,监督指检察监督,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手段或方式,监督对象为公权力,包括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等。审查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司法性审查职责,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等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把关、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审查等,审查主要指制度性审查,为监督而开展的调查核实等方法性审查不属于审查职责。追诉指国家追诉,主要针对公民、组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刑事追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项职责的划分,有利于深入研究不同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而在办案模式、办案组织、人才培养以及办案办公场所建设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

16.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四项改革所使用的数据统计区间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推荐理由:这五篇文章写的都很好,调研也非常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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