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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税收应对的探索研究

时间:2024-07-28 23:35:16
新冠肺炎疫情下税收应对的探索研究[此文共4047字]

新冠肺炎疫情下税收应对的探索研究

摘要:自2020年1月份以来,由武汉市开始继而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为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背景,分析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新冠肺炎;税收应对;税费优惠政策

一、前言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不仅考验着我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影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紧急措施,大多数省份也采取了一级响应,但疫情对百姓的生活和国家的经济仍然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多家研究机构初步预测,新冠肺炎疫情将造成约3000—5000亿元的损失,远高于“非典”时期。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地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控制交通流动、取消大型集会、关闭旅游景区和大型商场等,对于疫情的遏制和防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疫情的蔓延和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不可避免地对市场消费、企业生产、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在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突发公共事件下,选择合适的税收应对策略,既能缓解疫情防控的社会压力,又能促使经济在疫情过后迅速复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我国政府迅速安排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用于防控疫情和加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税收政策作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在患者救治、发放医务人员临时工作补助、采购防控专用设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还能积极化解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为全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

二、对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1月30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就出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20年2月10日公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随着后续税费优惠政策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补充,即2020年3月10日公布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将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整理归纳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4个方面17项政策。共十二项内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这些政策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企业及个人均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捐款捐物的税前扣除等方面,能够起到鼓励公益捐赠、解决卫生防疫工作中的资金和物资紧缺等问题的作用。

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特定人员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支持防护救治中,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特定行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支持复工复产中,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长达8年。三是特定地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为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对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免征政策。特惠性税收优惠措施保障了医护等人员的权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复工成本,为遭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提供税收上的支持,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除了中央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布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各省市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政策发力更加精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两项,一项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项是允许困难企业申请延期纳税,从而切实减轻了疫情防治机构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通过企业对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满意度分析和最近一段时间的政策实施情况,利用税收政策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经济发展显现出一些需要注意和优化的地方。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角度看,政策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还有待提高。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可能会因进项税额的转出和下游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难以见效;而据《2019年中国餐饮经营参数蓝皮书》统计,我国餐饮企业平均存活时间只有456天,那么,延长亏损企业税款的结转年限对餐饮企业的作用或非常有限。从税务等国家机关的角度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低效率的问题。如“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中,怎样界定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并无统一标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求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疫情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但如何界定也给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当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费优惠政策的不足

(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体系缺乏

目前国家出台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关税等单个税种;在费用优惠政策方面,主要为阶段性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对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作用,但这些政策比较零散、不成体系,且多为临时性政策。

此外,全国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的自主补偿型税费优惠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全面性,因此,应当建立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体系,形成应急预案,以便国家日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实施,从而能够降低疫情对国家经济带来的损失。

(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方式单一

根据现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来看,税费的优惠方式主要集中在直接减免和税前扣除两种方式,而其他税收优惠方式如退税、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方式则很少,说明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方式还比较单一。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应积极拓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方式,通过更多样、更灵活的方式助力企业共渡难关,使其能够尽快从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中恢复。

(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征管不尽完善

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来看多为几大实体税种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则较少,仅有关于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延长2月、3月、4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同时,明确了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方便纳税人。但是对于在疫情期间的税收征管仅有延长纳税申报的政策或仅要求开展“非接触式”办税还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尚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导致疫情期间纳税人的特殊税务行为缺乏法治保障,不能适用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体系

建议国家建立一套统一、便于执行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体系,形成全国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之间、普适性政策和特殊性政策之间、税和费之间以及各个税种之间的联动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国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根据不同的响应级别,快速选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应对,从而缩短政策出台的时间,让优惠政策尽早落地,帮助纳税人迅速享受政策,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

(二)拓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方式

目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费优惠方式比较单一,应拓宽税费优惠范围和方式。首先,应扩大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不能仅仅局限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几大税种上。另外,对于税收优惠方式,也应从直接减免、税前扣除这两种基本方式拓宽到投资抵免、退税、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方式上,如对应用于防护救治方面的研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对应用防灾救灾的设备给予投资抵免等。

(三)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延期申报方面,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来分别规定不同的延期申报时限,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疫情灾情的特殊情形予以确定;在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方面,建议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在纳税服务方面,在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基础上,建立具体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五、继续发挥税收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切实抓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应尽快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如政策中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事项的具体范围直接关系着相关企业的税收权益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行业企业的联系,深入了解各类企业尤其是与医疗防疫等相关的企业的诉求,使税收政策更加行之有效。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应用、纳税服务平台等数字化途径,加强对税款的征收。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政府已经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实施了强力度的减税措施,因此,在减少人员聚集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扩散风险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应利用数字技术对税款“应收尽收”,以减少政府的收支压力,为疫情防控持续提供支持。

(二)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选择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管理防控阶段,为了防控疫情,需要对于卫生防控有关的企业、物资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需要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与个人进行减税,以维护社会稳定,提振信心,防止疫情对经济进一步造成冲击。在疫情得到有效的防控管理之后,全面化解疫情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应成为主要政策目标。税收政策方面,如针对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时停止,促进企业恢复生产、提高人民的消费需求、扩大出口方面,普惠性税收优惠措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继续实行,同时要把握住各种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套协调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应加强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全面化解疫情带来的各种风险。一是加强税收政策与其他财政支出政策的配合。二是加强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配合,加强对企业的产业引导。三是加强税收政策和其他金融政策的配合,更大力度地降低企业各项成本,增强其风险抵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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