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函
编号:__________
致:上海聯駿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萬海航咧付ù�)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下述船舶承运的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遗失,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申请,我行出具金额为___________的保函,担保贵公司及其代理行将货物放给目的港提单收货人__________所可能遭受的损失。
一.我行担保提货的遗失提单为:
vessel/voyage:_____________________
port of loading/place of deliver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ill of lading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tainer numb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ipp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signe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otify part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ckage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ross weigh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scrip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银行担保函为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担保。
三.若以上货物出现二次提货或者第三人持单主张权利的现象,我行的担保范围如下:
1. 支付此票货物的价值及因上述货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 赔偿贵司及其雇佣人、代理人的一切损失與损害,並承担贵司及雇佣人、代理人因任何诉讼所產生一切费用。
3. 如果由此引起该轮及贵司其它船舶或贵司其它财产被扣押,羁留或遭如此威胁,我行将提供保释金或其它担保以阻止对贵司船舶,财产的扣押,羁留并保证将其释放,我行将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及费用
四.我行承诺,在担保有效期内收到贵司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地向贵司支付,最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的款项。
五.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另六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保函逾期后自动失效。若我行在本担保书失效前收到贵司书面通知已进入诉讼程序,本保函仍应继续有效至贵司书面通知我行该诉讼已经终局判决及贵司已获得完全赔偿。
六.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银行签章)
开立日:年月日
第二篇:担保证明
担保证明
本人自愿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黄山社区检苑小区11号住宅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00376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 l 3第465 1号)作为丽江市古城区雪鹰民族工艺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抵押担保。
担保人:
年月日
第三篇:担保证明
担保证明
九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2号厂房已封顶建成,相关检测手续20天左右方能办妥。现因急需办理房产证明,大洞乡政府作为引资单位,本着便利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对2号厂房未办妥的检测手续予以担保,并协助督促企业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报送房管局备案。
大洞乡政府
2014年8月20日
第四篇:银行担保合作协议书
银行担保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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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l8r5n'r#w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_ s/s*@-` ~%{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pp.q&yk&e [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6p9ac:jv6s(f
第六条 乙方承诺 /i)a b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 }0[&t5u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p w%t5w(sm;u5y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1i'r p'z+t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f7go7x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
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p-h$f1xb p!]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qi2t'{
第九条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g-bh i2f"|2x#m.h
第十条 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
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约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
(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d3gi.i-e wz!z#s
第十三条 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当然及于该单笔保
证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可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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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
签 字
e&qt4^ n"f c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 字
年月日
第五篇:担保vs银行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从目前担保机构的担保客户情况看,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本站向你推荐:wWw.)户等。担保客户中国有企业到期转贷的情况较多,特别是一些小型国有企业的信用不是很好,而信用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对信用担保的需求不大;个体工商户在担保客户中只占据了很小的规模;私营企业由于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依靠自身信用融资困难,因而对信用担保有较大需求,因此私营企业在担保机构的客户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现阶段,私营企业大多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偷漏税收等情况,但在提供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并在规范私 营企业的管理和帮其建立基本的信用制度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应注意的是,在目前社会信用制度缺失的环境下,私营企业在一定比例的债务资产下会比较重视自己的信用,偿债意愿也较高;但在违约成本低于履约成本时,就有极大的可能不偿还债务,也不排除有骗保和金融诈骗现象。因此从目前情况看,担保机构可选择的客户群是比较窄的,这一担保客户群的基本持征也决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与银行相比,担保机构受自身经营历史短、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知名度不高以及专业人员少等因素的影响,客户来源相对较少,而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往往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融资需求,并掌握了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因此,担保机构应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从银行获得客户来源。从实际情况看,担保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推荐。反过来说,银行为了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也非常需要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这样就难以避免风险较大的客户进入担保机构的视野。因此,担保机构不应过分依赖银行推荐客户,应积极主动地拓展市场;不应盲目接受担保,要按照自己的担保政策、担保条件与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真分析,并加强客户的风险预警,否则就要加大自身的风险,就难以培养自己的客户群。
担保机构应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实现双方公平、长期合作的基础。从理论上讲,银行是贷款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也更有条件,因此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才能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包括有意转嫁给担保机构的风险。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加上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资信等级较低或银行不了解而缺乏有力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也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一状况不仅造成了担保机构责任与收益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与评估,从而加大了整体风险。
担保资金的使用与备用信贷协议。
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银行存款,这种存款应首先选择协作银行,这也可以增加银行的信任,但银行不能把这部分资金视为保证金,否则担保机构就可能会无法有效
地运用资金。由于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远远大于担保机构的自有资本,在出现代偿时,特别是在出现集中代偿时,可能面临资金困难,因此担保机构应有一定的资金周转预案,如与有关银行协商,在发生担保代偿时,可以得到银行的短期贷款支持等。
以上最核心的就是担保机构要有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信等级高,并取得银行的了解与信任,就可以争取到比较平等的合作地位,就可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就能够发挥出担保机构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