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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夜不归宿去网吧保证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5-08 23:35:23
学生夜不归宿去网吧保证书(精选多篇)[此文共5150字]

第一篇:11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办法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办法

(暂行)

为加强公寓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夜不归宿”的界定

夜不归宿是指应当在本校宿舍住宿的学生,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出现当晚不在本宿舍床位住宿的现象。

二、“夜不归宿”的检查

1、公寓管理员每天晚间(包含周末、节假日)对学生宿舍进行夜不归宿检查,检查结果第二天上午以日报形式报到学工处和相关部门。

2、各系(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干部对本系学生宿舍进行抽查。

3、对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三、“夜不归宿”的认定

1、管理人员检查宿舍时,学生不在本宿舍,又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宿舍的,即可认定为夜不归宿。

2、由于各种原因请假离校,晚间不在本宿舍住宿的同学,离开宿舍前必须凭请假条(证明)到所在楼管理站值班室登记备案,上交住宿卡,否则,按照夜不归宿处理。

3、周末、节假日回家不在宿舍住宿的学生,离开宿舍前必须到各楼公寓管理站值班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住宿卡,否则,按照夜不归宿处理。

四、“夜不归宿”的处理

1、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2、夜不归宿两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夜不归宿三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多次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夜不归宿”信息反馈

1、有关的检查人员要将检查情况于第二天上午报学工处;

2、学工处将公寓违纪情况及时在学工处网页通报;

3、系(部)在收到违纪通报三个工作日内,向学工处反馈处理意见;

4、系(部)在收到违纪通报起一周内日内对当事人处分完毕。

六、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的学生,班主任要将处分情况及时告知违纪学生家长。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工处

2014年9月

第二篇:学生夜不归宿事件引起的思考

学生夜不归宿事件引起的思考

辅导员工作案例

案例概况

2014年12月7日,经济管理系09社区x班倪xx同学由家长陪同向系部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后经调查,该生不符合《学生手册》中规定的申请外宿条件,并且在申请过程中以捏造事实的行为来获取申请被批准的结果。后该生的申请被退回,系部要求其搬回寝室。在整个过程中,该生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科科长、系主任多次找该生谈话做思想工作,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直至目前为止,该生一直在校外住宿。

案例分析

问题及产生原因

1、据倪xx班主任所述,2014年11月19日上午3、4节课,在其给班上学生上课时,发现倪xx未来上课,并从未得到倪xx任何请假信息。课后她找了该生同寝室五位同学了解情况,得知倪xx在这周旷课很多,并了解到倪xx已经在校外租住房子,夜不归寝有2周左右。班主任当天即联系家长并在2014年11月22日将此事上报给系学生科。而该生在2014年12月1日才向系部提出外宿申请,无故夜不归寝现象近一个月。

2、倪xx同学称自己有支气管炎,但是该生来申请外宿时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医院证明,问其索要时,她说都是在小诊所就诊的,无法提供记录和证明。而在学生科以此作为理由之一不予批准申请时,倪xx不以为意,并以其他班级为何有学生和她一样的情况最后却能被批准外宿向学生科质疑。同样该生对学生科将要对她夜不归宿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有其他班级有同学存在和她一样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受到处理。

3、倪xx称家长会来绍兴陪读,但是家长在申请的第二天便已经离开绍兴去了外地工作。并了解到家长的态度是迫于无奈才同意学生外宿,且因多种客观主观因素根本不可能来绍陪读。在该生外宿申请被驳回后,倪xx央其父致电系里说情又失败,该生班主任和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他们能理解学校的立场。也再三和他们强调学校为什么要禁令学生外宿的原因,并转达系的意思。但是,倪丽丽执意不肯搬回学校,并以“不出去住就退学”为理由要挟,迫使家

长和学校统一她外宿。家长表示对女儿的任性毫无办法,生怕她做出什么过激举动。家长希望通过班主任,把家长的无奈转达给系领导。同时家长对学校外面也有本校外宿的学生亦表示疑问和些许不满。系部要求学生家长来校商议此事的解决方案,但是家长至今以工作忙碌为由迟迟未来校。

案例启示及工作思考:

1、本案例中倪xx同学本身纪律观念淡薄,然而回过头(本站 推荐wWW.)去看整件事情,我们却也发现我们在管理上亦存在着诸多的疏漏,致使我们在面对学生的疑问时底气不足。首先是系部查夜工作和班级信息员制度存在的漏洞成为她肆无忌惮的掩蔽。系部查夜虽然是每天查,但是反馈却并不及时,或者存不反馈的现象。所以建立完善的检查和反馈制度非常重要,只有让我们第一时间掌握了信息才能进行及时的跟踪教育。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方法就是建立班级信息员制度,对于协助我们的工作会有很好的帮助。但是如何抓好这支队伍更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我认为除了要求他们认真填写好班级安全情况记录册,做好安全宣传和监管工作。学校也能通过对这批安全信息员的定期培训、例会、评比、交流等活动,来提高他们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为创建“平安校园”,真正发挥班级安全信息员队伍的作用。

2、案例中倪xx在谈话中所持的态度和说法让我们意识到学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的言语犀利(不管对她来说是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在谈话过程中,每每让我们觉得如果说我们没有在以前类似的工作中遗留问题,学生找不到漏洞,工作的开展会容易很多。所以说辅导员对待类似违反校规校纪的事件时,一定要统一口径,一视同仁。对于不同的学生可以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但是对于违纪情况相同的同学的处理方法确要一致。

3、在实际处理学生违纪或突发事件的案例中,如该案例,虽然倪xx才是真正的当事人,但是我们除了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外,也非常注重和家长的交涉。因为学生本人在遇到问题时还无法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他是个家庭实体,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学生家长式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但是案例中家长的态度从开始的不答应学生外宿到后来因为拗不过学生同意,从开始配合系部工作到后来的推脱,使我们感到无奈何和无措,作为辅导员的我们该怎样和家长交涉,协调致使工作结果达到预期效果,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4、对于已经无故外宿,已经违反校规校纪的同学我们在后续教育上应该怎样做,使其能够在我们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我认为让这类学生定期上交检查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学生检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缺一不可:(1)明确的夜不归宿时间、经过;(2)明确认识到夜不归宿是违纪行为,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检讨,承认错误。

第三篇:关于学生公寓进一步加强夜不归宿检查的通知

关于学生公寓进一步加强夜不归宿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在校人身安全,根据学院《关于在学生中进一步开展自我保护教育的通知》(徐建院学[2014]44号)文件精神,学生公寓将进一步加大夜不归宿检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住宿的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就寝,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学生迟归和夜不归宿,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对已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须在9月18前搬回学生公寓居住,否则,将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因外出实习或请病、事假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须凭系(院)实习证明或请假证明及住宿卡到所居住公寓楼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离校。学生实习结束或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到值班室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才能回宿舍居住。如未到值班室登记擅自离校者,视作夜不归宿。

三、家住徐州市区或家距离学校较近的学生,周末可回家居住,但须办理长期假条并到所居住公寓楼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周五、周六晚可回家居住,周日晚须返回宿舍居住。

四、学生公寓对学生夜不归宿实行每日检查和每日通报制,公寓管理员每天将夜不归宿检查情况于次日上午9:00前报公寓管理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上午前通报到学生所在系(院)。

五、对连续三天夜不归宿的学生,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院),由系(院)按照《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六、凡有夜不归宿记录的学生,学工处将取消该生学期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该生奖、助学金挂钩。

特此通知

学工处

年9月16日2014

第四篇: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晚归及夜不归宿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道德风尚,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学校学生工作的形势,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的管理做如下规定,请各二级院系及公寓管理科严格执行:

一、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1:3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1: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信息报送程序

(一)公寓管理员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必须立即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要及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督促学生尽快返回宿舍,若

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则要组织班委同学,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必要时与父母联系;

(三)除因特定的工作任务,并且持有加盖相关责任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公务证明的公务性晚归可以进行销假,其余晚归一律不允许销假;

(四)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宿舍住宿者,应提前到辅导员处进行审批,填写书面假条并由辅导员和行政院长签字后方可,并在当天查寝前交所属公寓楼值班室进行备案;

(五)学生因事因病两天以上(含两天)不能在宿舍住宿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且征得家长同意,由班级辅导员、所属学院签字(盖章)认可后,在审批当天提交所属公寓楼值班室进行备案;

(六)学生因病造成的晚归、夜不归宿,在提交书面假条的同时,必须附上校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七)请各位辅导员告知学生提前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晚归、夜不归宿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假、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销假的,请于次日下午5:00以前,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晚归3次警告处分;6次严重警告;8次给予记过处分;10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五)因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一切后果自负,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严禁学生校外居住,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情节达到以上规定的处分标准时,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报该生违反以上规定的材料,学生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平时的表现情况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八)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达到处分条件的,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对于该生的处理意见,共同做好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

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2、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凡违反《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而受到学院通报或受到

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度各种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该生所在寝室取消年度文明寝室评选资格;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纳入学生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第五篇: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区管理力度,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学生工作处的相关工作要求,我院拟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检查、跟踪和教育,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迟归和夜不归宿

1、学生在每周周日至周四23:00后返回宿舍的、周五至周六晚上23:30后返回宿舍的,为迟归。

2、应当在校居住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外宿的,为夜不归宿。

3、夜间迟归学生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备案后,方可返回宿舍;夜不归宿情况以各班班长上报名单和自律委检查结果为准。

二、检查方式

1、每天晚上23:00—23:30,院自律委学生干部配合各宿舍楼管理员做好迟归学生的检查登记,每周汇总后报学生管理科。

2、各班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天晚上(包括周末、节假日)检查落实好本班学生夜不归宿情况,对于夜不归宿和擅自离校的学生务必在次日10点前由班长向辅导员报告,超过48小时的由辅导员向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报告并启动学生失踪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能及时报告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院自律委学生干部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检查结果次日由相关辅导员进行核查落实,对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院学生辅导员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

三、教育与处罚

1.夜间迟归学生由辅导员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晚归原因,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晚归1次扣综合测评0.2分。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扣综合测评1分。两次以上(包

括2次)按照《山东理工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电话通知其家长。

3、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学生,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4、各班班长要认真做好对本班学生夜不归宿情况的检查和报告,对玩忽职守,不能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者,一经查实,撤销班长职务,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学院学生科

2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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